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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2-22 01:11:20

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

1、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的《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试行条例》)第三十五条规定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第二条  《试行条例》 所称的“固定资产”,是指单位价值在200元、500元或800元以上,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厂房、建筑物和各类设备。

2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,提高使用效率,正确计提折旧,合理使用折旧基金,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,提高经济效益,特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。

3、对于房屋这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,我国《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》明确规定了采用平均年限法,即定额折旧法。该方法通过公式年折旧率=/预计使用年限×100%来实施。固定资产的折旧率与其使用寿命密切相关,因此,在采用这一计算方法时,首先需要确定资产的折旧年限。

4、房屋折旧费的计算方法在《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》中明确规定,房屋一类的固定资产折旧,采用平均年限法,即定额折旧法。其计算公式为:年折旧率=(1+预计净利残值率)/预计使用年限×100%。)。固定资产折旧率与折旧年限相关,所以应该先确定折旧年限,折旧年限房屋为20年。